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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3-05-08 3580
    核心提示: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高某海、熊某華、熊甲、熊乙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未取得批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并已引發事故,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行為已符合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三、。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

    典型案件


    “一個案子抵得上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導作用,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以往司法辦案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發布了6起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別是楊某強等特大事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受賄案、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特大事故。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白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李某元危險作業,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
    楊某強等重特大事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受賄案件情況清楚。要嚴懲無證施工、非法改建擴建、隨意加層、擅自改變建筑物功能結構布局等違法行為,特別是對建筑物倒塌和坍塌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給予頂格處罰,充分體現了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政策導向。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重大事故等案件,進一步明確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雖然負責組織、指揮和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沒有采取強制、脅迫或者恐嚇手段, 他們利用自己的組織、指揮和管理權力,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可以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對受他人脅迫違章冒險作業的一線生產作業人員,應當綜合考慮其受脅迫的程度和各自行為在造成事故中的作用,依法確定其刑事責任。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白某提供虛假文件案案情清楚,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文件,導致未能及時發現事故企業重大風險隱患,干擾、誤導相關部門監管工作,依法構成提供虛假文件罪;在對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其行為手段、主觀過錯程度、在安全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獲利情況、一貫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社會危害性,依據刑法規定適當確定處罰,確保罪刑相適應。
    此外,為明確危險作業罪中“有發生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真實危險”的認定標準,為司法處理提供指導,特選取高某海危險作業、李某元危險作業、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等3起危險作業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采礦等生產作業中的“發生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事故的危險作業”。一方面,要依法懲治危險職務犯罪,做到從嚴從重,切實維護生產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另一方面,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全面準確地規范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寬嚴相濟。行為人認罪,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注意加強與應急管理等行政監管部門的銜接配合,持續推進溯源管理,確保良好的辦案效果。

    目錄


    1.楊某強等重大事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受賄案。
    2.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事故。
    3.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白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4.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案例
    5.李某元危險作業案
    6.趙某寬、趙某龍以危險作業罪不起訴。

    案例1

    楊某強等重大事故。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和賄賂案件

    ——依法嚴懲生產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楊某強,男,漢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某酒店經營者、實際控制人。

    其他被告的身份簡述。

    2012年,楊某強在未取得相關規劃建設手續的情況下,在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開工建設4層鋼結構樓房。在此期間,他將工程發包給無鋼結構施工資質的人進行施工,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圖和偽造的建筑施工許可證騙取公安機關消防設計備案手續。2016年下半年,楊某強在未履行基本建設手續、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將該樓發包給他人進行鋼結構夾芯施工,并通過非法加夾層的方式將該樓改建為七層。2017年11月,楊某強將該樓四至六層出租給他人經營酒店, 并伙同他人通過偽造消防安全檢查證明、不動產權證書等方式非法辦理酒店特種行業許可證。2020年1月中旬,楊某強雇請工人對該樓一樓店面進行裝修。工人發現承重鋼柱變形,告知楊某強,楊某強要求工人不要暫停施工,并與施工包工頭就加固方案達成一致。但因為春節期間沒有發現工人,所以沒有加固。同年3月5日,他們雇傭無資質人員對該樓承重鋼柱進行非法焊接加固。3月7日17時45分,酒店房客電話通知楊某強酒店大堂玻璃被打碎,楊某強到現場查看后離開。當日19時04分和19時06分,兩名酒店租戶趕到現場,發現酒店大堂墻壁的扣板出現裂縫,并繼續加劇。他們又打電話給楊某強,楊某強于19時11分到達現場。酒店房客派人上樓通知疏散,卻錯過了逃生機會。19時14分,樓房瞬間倒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794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調查,某酒店等事故單位及其實際控制人楊某強無視法律法規,違法建設,騙取行政許可,安全責任長期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楊某強在承建酒店所在樓棟、辦理建筑相關消防備案、辦理酒店《特種行業許可證》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二、處理結果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受賄罪對楊某強等被告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供假證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提起公訴。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強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聘用無資質人員無合法施工手續,違法違規新建、改建鋼結構建筑,違法違規組織裝修施工、焊接加固作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情節特別惡劣; 單獨或者伙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騙取消防備案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致使違法建筑隱患長期存在,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最終在本案中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導致涉案樓堂館所違法建設經營長期存在,最終倒閉,社會影響惡劣。該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因此, 楊某強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2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其他被告人依法被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楊某強等被告人提出上訴。泉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段時期以來,用于經營活動的建筑物因違法建設而倒塌、坍塌,有的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高額財產損失,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司法機關要加大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嚴懲無證建設、擅自改建擴建、擅自加層、擅自改變建筑功能結構布局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造成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危害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給予頂格處罰, 充分體現了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總體方針。

    案例2

    李、王某華、焦某東等。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和重大責任事故

    ——準確認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李,男,漢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實際經營者、負責人。

    被告人王某華,男,漢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司機。

    被告人焦某東,男,漢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司機。

    其他被告的身份簡述。

    2014年9月,李在江蘇省無錫市成立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業務,并擔任公司的實際經營人和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2019年4月,王某華應聘到運輸公司當司機。同年6月底,與李合伙購買蘇BQ7191重型半掛車(拖蘇BG976登記重型平板半掛車),約定利潤均分。王某華天天開著車;2019年5月底,焦某東應聘為某運輸公司駕駛員,駕駛蘇BX8061重型半掛車(牽引蘇BZ030登記重型平板半掛車)。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禁止超載的規定,李在招聘司機時明確告知對方,公司需要招聘可以“超載”的司機(即, 嚴重超載),而且司機說可以開超載車輛才同意入職;該公司購買無輪胎貨車后,通過找人安裝與車輛輪胎登記信息不符、承載能力更好的鋼制輪胎,安裝冷卻剎車和輪胎的水箱,非法改裝公司貨運車輛,提高承載能力。運營期間,運輸公司車輛多次被運管部門發現超載,因超載運輸被運管部門警告,被判承擔因超載運輸造成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李仍指揮管理司機繼續嚴重超載, 并在一些司機提出少超載一些貨物時做出了解雇司機的管理決定。2019年10月10日,王某華、焦某東按照公司安排到碼頭裝貨。焦某東駕駛蘇BX8061重型半掛車牽引蘇BZ030登記重型平板半掛車(核載32噸)裝載7卷鋼卷,總重157.985噸,先行離開碼頭。王某華隨后駕駛蘇BQ7191重型半掛車牽引蘇BG976登記重型平板半掛車(核載29噸)裝載6卷。當日18時許,焦某東、王某華駕車經過312國道某路段左側車道時橋面側翻,堵塞橋下道路。事故發生時,焦某東剛剛離開橋面側翻路段, 而王某華當時正駕車通過橋面側翻路段。車輛與側翻的橋面撞向橋面護欄,造成王某華受傷。事故造成側翻橋面上行駛的車輛隨橋面滑動,橋面以下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被碾壓,造成3人死亡,9輛機動車不同程度受損。經鑒定,被毀橋梁價值約2422567元,9輛受損車輛損失合計229015元。據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嚴重超載,且車間距較近(載荷分布較為集中)。偏心荷載引起的失穩效應遠遠超過橋梁上部結構的穩定效應, 導致橋梁承重體系失效,橫梁與橋墩之間產生相對滑動和轉動,導致橫梁側向滑動、傾覆和觸地。事故發生后,焦某東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處理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對李,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王某華、焦某東等被告人提起公訴。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有危險,但仍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利用其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令他人違章作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已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情節特別惡劣;王某華、焦某東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尤其是在惡劣的環境下。李已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將酌情從重處罰;焦某東已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根據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李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王某華、焦某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其他被告人依法被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李、 王某華、焦某東提出上訴,后李、王某華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無錫中院裁定準許李、王某華撤回上訴,焦某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以追求高額利潤為目的,明知存在事故隱患,違背生產經營人員的主觀意愿,強令其違章冒險作業,極易釀成重大事故,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應予嚴懲。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列舉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刑法修正案(XI)擴大了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 并將罪名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實踐中,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雖然沒有使用脅迫、恐嚇等手段,但是利用自己的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迫他人違章作業的,也可以構成強迫他人違章、危險作業罪(強迫他人違章、危險作業罪)。對受他人脅迫違章冒險作業的一線生產作業人員,應當綜合考慮其受脅迫的程度和各自行為在造成事故中的作用,依法確定其刑事責任。

    案例3

    江蘇天謀安全技術公司、白某等。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依法懲治安全評價中介機構犯罪。

    一、基本情況

    被告:江蘇天謀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天謀安全技術公司)。

    被告人白,男,漢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江蘇天謀安全技術公司安全評價員。

    其他被告的身份簡述。

    江蘇響水某化工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冊的化工企業。其在生產過程中,擅自改變工藝分離出廢水中的硝化廢物,并對分離出的硝化廢物進行故意隱藏,長期堆放在大量煤棚、舊固廢倉庫等不具備安全貯存條件的場所。江蘇天謀安全技術公司具有國家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在開展化工公司委托的安全評價服務過程中,檢查不全面、不深入。只安排了一個安全評價員白去公司現場調查,甚至沒有安排人去現場調查準備安全評價報告。白某沒有跟蹤核實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過程, 并故意編造虛假報告。項目組其他成員未實際履行現場勘查等職責,即在安全評價報告上簽字,先后為該化工公司出具4份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其中2013年、2016年安全評價報告、2016年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2018年復產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共計收費17萬元,導致該化工公司隱藏的安全風險未被發現。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左右,化工公司老固廢倉庫儲存的大量硝化廢物因積熱自燃發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萬,700元。事故調查組調查后發現,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不準確文件。事故企業硝化廢物重大風險和隱患未及時暴露,干擾和誤導相關部門監管工作,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發生后,白某通過電話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處理結果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白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訴。阜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作為負責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白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也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白某已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根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江蘇天謀安全技術公司罰款人民幣300元。因提供虛假文件罪被罰款1000英鎊。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其他被告人依法被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江蘇田某安全技術公司、白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介組織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受委托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的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能否取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批準和許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起著關鍵作用。應依法履行職責,出具真實客觀的安全評價報告,否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在決定對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罪的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手段、主觀過錯程度、其在安全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盈利情況、一貫表現等因素, 綜合評價社會危害性,依據刑法規定適當決定處罰,確保罪刑相適應。

    案例4

    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案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依法懲治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犯罪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高某海,男,漢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

    熊某華,男,漢族,1967年9月6日出生。

    熊佳,男,漢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熊某華之子。

    熊毅,男,漢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熊某華之子。

    2021年6月以來,高某海未經有關機關批準,租用熊毅在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溫莎鎮邊山村水涌組136號的自建房,擅自儲存、銷售汽油。熊某華、、熊B三人見有利可圖后,將存放在高某海的汽油買下,分別出售,賺取差價。同年12月13日20時許,高某海操作不當引發汽油爆炸,造成高某海面部、四肢多處燒傷,其本人別克車、汽油儲存房部分被燒毀。

    二、處理結果

    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高某海、熊某華、熊甲、熊乙立案偵查,后移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高某海、熊某華、熊甲、熊乙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未取得批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并已引發事故,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行為已符合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熊某華、熊甲、熊乙三人參與犯罪時間較短,在犯罪中主要負責提供犯罪場所、協助分裝銷售汽油,系初犯,具有認罪認罰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對熊某華、熊甲、熊乙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危險作業罪對高某海提起公訴。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高某海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汽油屬于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銷售和儲存汽油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和規范操作,儲存汽油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行為人在沒有專業培訓、業務資質、專業設備、安全儲存條件和應急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在居民住宅附近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 且行為人嚴重燒傷及周圍物品燃燒的后果系不規范操作所致,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危險作業之一。同時要注意區別對待。對于為行為人提供便利、參與重新包裝賺取差價的其他人員,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案例5

    李某元危險作業案

    -關閉消防安全設備。

    把握“真正危險”的標準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李某元,男,漢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系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負責人。

    2020年,亞某公司因安全生產需要,在油漆倉庫、危險廢物倉庫等生產經營區域安裝了可燃氣體報警器。2021年10月以來,李某元為節約生產費用,在明知會導致生產過程中釋放的可燃氣體濃度無法實時監控、安全生產存在重大隱患的情況下,擅自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2022年5月10日,雅謀公司工作區發生火災。同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門對雅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擅自停止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影響安全生產。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關閉的區域,發現有10桶蘭芝牌清味底漆固化劑, 16桶首邦漆A2固化劑和16桶首邦漆五部啞光耐磨光面漆,存放了大量油漆和稀釋劑。因此,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經檢驗,上述面漆和固化劑為易燃液體,屬于危險化學品。

    二、處理結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基于數據應用平臺通過大數據篩選發現,消防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的李某元危險作業案尚未立案。永康市人民檢察院進一步查閱相關案卷后認為,李某元的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永康市公安局經過重新審查,決定立案偵查。次日對亞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雖已對倉庫內的油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進行了清理,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仍處于關閉狀態。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將李某元移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元擅自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一是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督ㄖO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明確,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汽的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本案現場雖按規定設置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但李某元在得知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超標后,為節約生產費用,未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而是直接關閉報警裝置,導致企業生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第二,“危險” 是現實的。涉案現場不僅堆放了三瓶瓶裝液化天然氣(其中一瓶正在使用),還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和數噸油漆殘渣等危險廢物。企業的車間涂裝也產生了大量的揮發性可燃氣體。一旦有明火或濃度達到一定的臨界值,就會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第三,“?!奔?。事發前,涉事工廠發生過火災,客觀上已經發生過“小事故”。之所以沒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只是因為涂裝車間在重大險情期間已經停工數日,而相關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剛好沒有達到臨界值,發現后及時迅速撲滅, 這是由于偶然因素而勉強避免的。經消防檢查,立即明確指出該企業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消防安全隱患,但李某元一直未整改。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李某元提起公訴。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李某元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134-1條規定,危險作業罪中的“有發生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是指客觀存在、緊迫的危險,如不及時消除并持續存在,隨時可能導致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司法實踐中,是否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應當結合行業屬性、行為對象、現場環境、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整改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具體因素綜合判斷。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準確把握立法意圖。行為人關閉或者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已經發生重大險情,或者已經發生“輕微事故”的, 但由于偶然的客觀原因尚未造成重大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案例6

    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案

    危險的采礦作業。

    把握“真正危險”的標準

    一、基本情況

    趙某寬,男,漢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玉山縣某礦負責人。

    趙某龍,男,漢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江西省玉山縣人,礦長。

    2021年6月4日,江西省玉山縣應急管理局對玉山縣某礦作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收回同年6月6日到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其在6月7日前關閉所有露天礦山。6月12日下午,因雨季礦井水泵維修需要,趙某龍在趙某寬同意下,安排王某文拆除封閉礦井的水泥磚,以便排出積水,使礦址不被淹沒。6月13日16時許,王某文帶領程、張某財到150米深處修理水泵。由于礦上違規使用木板隔渣,木板被水浸泡后發霉破損, 導致程在更換水泵過程中被爐渣困住受傷。經鑒定,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

    二、處理結果

    江西省玉山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趙某寬、趙某龍立案偵查,后移送玉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玉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趙某寬、趙某龍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危險作業罪。首先,本案中的“真正危險”是高度危險的。本案中,涉案企業從事采礦作業,且均為高危行業,如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 他們的生產操作非常危險。企業即使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被責令關閉所有露天礦山的情況下,強行進入礦山作業,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危險。第二,本案的“現實危險”具有現實緊迫性。涉事企業礦洞雨季長期浸泡,現場防護設施不符合要求。在150米深處維護水泵的作業過程中,隔板損壞,爐渣掉落,造成人身傷害。由于救援及時有效,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現實危險性。

    玉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方針,把依法懲治犯罪與幫助民營企業挽回和減少損失結合起來。在聽取受害者和要求寬大處理的地方基層組織的意見后,它依法對涉案人員適用寬大處理程序。鑒于趙某寬、趙某龍案發后積極搶救傷員,取得被害人諒解,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遂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針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尚未完全消除的安全隱患, 向當地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聯合相關部門指導企業后續整改,督促企業配備合格的防墜落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用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確保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業符合申請條件后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典型意義

    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等生產活動,發生了安全事故,但由于搶救無效,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危險作業罪中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真實危險”。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準確地規范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對輕微犯罪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危險工作犯罪,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要注意加強與應急管理的雙向聯系, 自然資源等部門,督促集中排查整改涉事企業風險隱患,推進可追溯管理,實現“懲”與“治”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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