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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日期:2023-05-06 發布日期:2023-05-29 滬府辦規〔2023〕13號字號:大

       2023-09-29 370
    核心提示:未納入名單但需要臨時發布的預警信息,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與市預警發布中心的對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發布工作,并及時納入名單。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警信息發布要求,配合市預警發布中心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 并確保在第一時間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定期整理本行業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報市應急局備案后納入市預警發布中心發布名單。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加強對信息發布的監控,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預警接收和環節計時的全過程工作,確保預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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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23〕13號規定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7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胡夫辦規〔2019〕7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5月5日

      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做好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統一、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運行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實施辦法》實施。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預警信息的類別)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以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運行相關的通知和提示。

      社會安全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4條(預警信息的級別)

      預警信息等級劃分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一般根據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第一級是最高級別。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另行確定與城市安全運行相關的通告和提示的發布標準。

      第五條(預警信息發布原則)

      預警信息發布遵循“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平臺共享、規范發布”的原則。

      “分類管理”是指承擔相關預警職能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預警信息的制作、審核和發布。

      “分級預警”是指向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應當按照預警分級標準明確分級,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

      “平臺共享”是指需要向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應當通過共享的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

      “規范發布”是指通過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的預警信息,應當明確覆蓋范圍、受眾、時效性要求、發布渠道、響應規則等內容。

      第六條(預警發布中心)

      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以下簡稱“上海市預警發布中心”)承擔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負責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升級和管理。

      市預警發布中心由市應急局和市氣象局共同管理。

      市預警中心設在市氣象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市預警中心指導區預警中心建設,并與區預警中心建立信息交流和聯動發布機制。

      第七條(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

      市應急、防汛、氣象、水務(海事)、衛生、公安、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市場監管、綠化市容(林業)、國防動員、鐵路、民航、海事、消防、地震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預警管理部門”)

      各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要加強相關業務系統與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銜接,實現集約化、精準化發布。

      第八條(預警信息清單管理)

      本市建立預警信息發布名單動態管理制度。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定期整理本行業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報市應急局備案后納入市預警發布中心發布名單。未納入名單但需要臨時發布的預警信息,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與市預警發布中心的對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發布工作,并及時納入名單。

      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根據預警信息的需求和實際發布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定期向市應急局和市氣象局提交名單更新申請,并對名單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預警信息發布

      第9條(預警信息的產生)

      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可能的發展趨勢,按照預警分級標準制定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必要時,可以建立內部預先通知和協商制度。

      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預警類型、預警級別、啟動時間、影響范圍、預警事項、擬采取的措施、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等。

      第十條(預警信息的審批)

      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預警信息分級發布標準和審批制度,并報市應急局備案。

      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按照“誰產生、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由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進行審核。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預警信息,由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程序報批。

      未按規定批準的預警信息不得向社會發布。市預警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應同時報市應急局。

      第十一條(預警信息的發布)

      需要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按規定審批后,由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通過市預警發布中心部署的發布終端或通過系統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推送到市預警發布中心。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及時接收,核對預警內容,并通過預警發布系統向公眾發布正確的預警信息。

      向重點防御單位、目標人群等特定對象發布的預警信息,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要做好與市預警發布中心的對接工作,制定向特定對象準確發送預警信息的具體規則,建立相關日常溝通機制。

      第12條(預警反應)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主動與市預警發布中心對接,確保及時準確接收預警信息。

      相關區、部門、單位接到預警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時落實各項防范應對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并將預警響應相關數據反饋至市預警發布中心。

      各鎮街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各種傳播渠道、公告等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和相關建議提示傳達給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區等特殊場所。

      第十三條(釋放監測)

      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加強對信息發布的監控,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預警接收和環節計時的全過程工作,確保預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發布,及時匯總預警信息發布相關統計數據,并反饋給相關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

      第十四條(預警信息的調整和取消)

      預警信息級別發生變化時,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調整預警信息級別并重新發布。及時發布需要解除的預警。調整和取消預警信息的流程與發布預警信息的流程相同。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分銷渠道)

      市預警發布中心應建立和完善預警發布專用短信平臺和移動終端應用程序。

      市預警發布中心應整合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政務微信和微博、手機短信、智能終端、社交媒體、短視頻等應用和高架信息板、電子顯示屏等信息發布渠道,實現預警信息發布的暢通和廣覆蓋,為公眾提供個性化服務。

      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綠化市容局等公共發布資源管理單位應當協調將建筑物、商圈內的高架信息板、廣播、電視、戶外電子顯示屏等發布資源與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接;市通信管理局要協調移動運營商,建立預警信息發布權威短號碼(12379)和預警信息短信快速發布通道,對重點區域要快速及時響應;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警信息發布要求,配合市預警發布中心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 并確保在第一時間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運營管理和保障)

      市應急局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發布的指導,優化完善預警發布管理制度,協調建立和完善市預警發布中心運行保障機制。

      市氣象局負責市預警發布中心業務運行和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日常維護、改造和升級。

      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等部門要統籌資源,加強對市預警中心能力建設和業務運行經費的支持。

      市大數據中心要加強預警信息發布的技術支撐,打通業務系統、應急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和行業管理系統,實現各系統相互賦能;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接收、應用和反饋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預警發布的全流程和數字化管理能力。

      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加強對區級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的指導。

      各區政府要加強對區預警發布中心能力建設和業務運行經費的支持。

      第十七條(監督和管理)

      預警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發布的監督管理,杜絕預警信息的錯發和錯發。

      因擅自發布或工作人員失職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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